重庆永昌建筑工程公司与贵州轶麟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07
原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康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勋,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0日,重庆市永川市人,住重庆永川市胜利路270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轶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荣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轶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88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

人民陪审员  夏 姣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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