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仕良与李仕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7
原告黄仕良,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黄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系原告黄仕良之子。

被告遵义市金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礼政。

被告李仕永, 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良诉被告遵义市金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仕良于2015年6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仕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仕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仕良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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