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系原告黄仕良之子。
被告遵义市金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礼政。
被告李仕永, 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良诉被告遵义市金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仕良于2015年6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仕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仕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仕良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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