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与鄢仕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6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法定代理人付双辉,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忠。

被告鄢仕明,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

负责人袁昌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兢兢。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鄢仕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6日以已从鄢仕明处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