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文娅,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陈某某,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毅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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