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天平,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祥彩诉被告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祥彩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祥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祥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彩承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被告刘天平,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祥彩诉被告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祥彩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祥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祥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彩承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