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祥彩与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6
原告许祥彩,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刘天平,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祥彩诉被告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祥彩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祥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祥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彩承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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