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正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隆全诉被告刘正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隆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隆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任隆全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刘正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隆全诉被告刘正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隆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隆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任隆全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