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文治中,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权明与被告文治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权明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权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权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文权明负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俭
")被告文治中,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权明与被告文治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权明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权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权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文权明负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