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罗某甲乙,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被告黄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9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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