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6
民事裁定书 (2015)湄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余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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