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金凤与吕天权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06
原告梅金凤。

法定代理人张全容,系原告梅金凤之母。

被告吕天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中段国投大厦人层15、16、18、23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该公司工作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凤诉被告吕天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金凤于2015年9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金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金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2元,依法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梅金凤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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