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