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厚勇,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黄忠模,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厚勇诉被告黄忠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厚勇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厚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厚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厚勇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俭
")原告康厚勇,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黄忠模,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厚勇诉被告黄忠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厚勇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厚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厚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厚勇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