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忠华与刘袁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田忠华。

被告刘袁龙。

被告曾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华诉被告刘袁龙、曾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忠华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忠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438.00元,由原告田忠华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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