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书海与饶永强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唐书海。

委托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永强。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杨柳井。组织机构代码:79883XXXX。

法定代表人唐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场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661XXXX。

负责人黄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海诉被告饶永强、贵州省湄潭县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海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书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书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7.00元,由原告唐书海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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