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杨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飞于2015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被告杨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杨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飞于2015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