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魏某某。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玲
")被告魏某某。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