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雅丽,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鹃于2015年9月24日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