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忠。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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