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黄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松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