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黄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松
")委托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黄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