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周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彭光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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