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彭光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彭光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