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与陈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刘志强。

被告陈都。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陈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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