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卢锡刚。
被告王美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浩然诉被告王美书、卢锡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浩然于2015年10月13日以法律关系和程序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浩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浩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何浩然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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