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银祥与刘在模等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夏银祥。

委托代理人蔡洪渊。湄潭县高台镇陶仪村委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刘在模。

委托代理人余明权,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郭远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祥诉被告刘在模、被告郭远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银祥在2015年9月24庭审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银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元,依法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夏银祥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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