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与徐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05
原告张波。

被告贵州省万寿茶业有限公司。

住址:湄潭县复兴镇观音阁村。

法定代表人徐显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显军。

被告刘祖军。

原告张波诉被告贵州省万寿茶业有限公司、徐显军、刘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万寿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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