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禄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陈禄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依法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陈禄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陈禄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依法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