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治刚诉被告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治刚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治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治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宋治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杨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治刚诉被告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治刚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治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治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宋治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