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二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二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