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3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