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世洪,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乾生诉被告梁世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世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乾生自愿撤回对被告梁世洪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龚乾生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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