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练卫彬,男,遵义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负责人不详。
被告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涛与被告练卫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练卫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涛自愿撤回对被告练卫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涛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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