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许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唐鸿娅
")被告许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