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01
原告周某某。

被告田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9月27日在大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田某。由于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2月6日(经查证应为2013年),原告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田某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现在我身体不好,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还伴有心脏扩大并发症。以前是我的错,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而且孩子在读初三,今年就要中考,希望原告多为孩子着想。如果确实要离婚,请等孩子读完高中再离。只要原告回来,我保证不再动手,如有再犯,原告可以马上去医院验伤并去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1997年9月27日在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田某,在读初三。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请求如前所述。被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同时伴有心脏扩大并发症。庭审中,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请求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云民一(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本院查证核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面对夫妻之间的矛盾,应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包容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夫妻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原告声称在第一次被判决驳回诉请后,“……未有任何沟通和来往……”说明双方并未端正态度,真正进行沟通和交流。原告现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是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因此,不能由此而轻率的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同时伴有心脏扩大并发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且其子女临近中考。因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德祥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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