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某某。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与被告感情破裂,请求:一、判令婚生子胡某、婚生女胡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案,原告称被告居住在诉称地址,但是被告从今年5月起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有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蒋毅贤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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