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光鉴与黄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00
原告廖光鉴。

委托代理人谭永朝、谢敬涛,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启敏.

原告廖光鉴诉被告黄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光鉴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永朝、谢敬涛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启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光鉴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被告在借款后,经常赌博,原告就联系被告让其还钱,后被告电话长期关机,原告通过各种渠道均无法联系被告。被告现拒绝履行合同,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孳息9600元(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启敏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廖光鉴壹拾万元整,还款日期半年(100000),2014.7.18,黄启敏。”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款96000元,并向被告交付现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提出了96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该款项证据充分,本院理应认定。对另4000元,原告称系现金支付,根据《借条》及被告未到庭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亦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对原告孳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计息。”双方在借条中并无利息及其它孳息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启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廖光鉴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光鉴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2元及诉讼保全费1068元共计3560元,由被告黄启敏负担3248元,原告廖光鉴负担312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禹金毅

代理审判员  蒋毅贤

人民陪审员  郭宪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凯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