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先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泓,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景辉,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芳,女,汉族,六盘水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育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育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芳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育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490元,由原告遵义育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梓安
审 判 员 田应雪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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