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朱鄂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静秋。
委托代理人淦强。
被告谢明新,男,汉族。
被告王小萍,女,汉族。
被告遵义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经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被告谢明新、王小萍、遵义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明新、王小萍、遵义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丽琴
审 判 员 陈 利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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