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2:56
原告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昌恒,贵阳市南明区市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昌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刊登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婚后所生男孩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罗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认识恋爱,2007年12月26日在凯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罗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遂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孩子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并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已3年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扶养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明确表示自行抚养婚生男孩罗某某,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从其自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罗某某由原告龙某某负责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浩

代理审判员  武晋军

代理审判员  吴 中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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