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朱鄂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淦强。
委托代理人杨有助。
被告周涛,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安宇轩报业大厦B-9-1号。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周涛、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涛、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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