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周涛、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56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丁字口8号。

负责人朱鄂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淦强。

委托代理人杨有助。

被告周涛,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安宇轩报业大厦B-9-1号。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周涛、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涛、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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