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正文,身份情况及住址不详。
原告黄秀琪诉被告杨正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本院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贵阳市宅吉路旅华园小区*单元*楼*室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现未住在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杨正文,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第209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秀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浩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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