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负责人欧帮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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