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建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莫雪松,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波,男,汉族,绥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容、宋建国与被告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德容、宋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德容、宋建国承担。
审 判 长 赵仲智
审 判 员 王宇鹏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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