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娟与罗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55
原告张训娟,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罗太杰,男,汉族,习水县人。

原告张训娟与被告罗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训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训娟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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