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明祥,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赵元林与冯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元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元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元林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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