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贵州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54
原告潘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鸿曦,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C幢1单元20层2号。

法定代表人:苟安静

组织机构代码:56xxxXXXX

委托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贵州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被告承包贵阳市白云区医院的保洁工作后,安排原告去该医院作保洁员。2014年9月28日凌晨6时许,原告在打扫卫生时摔伤左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至今已产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174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21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贵州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贵阳市白云区医院承包保洁工作,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贵州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已交),退还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 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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