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吴杨春,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洪万与被告王正伟、吴杨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洪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正伟、吴杨春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洪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茂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