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怀丹,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李安珍,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明伟、邓怀丹诉被告李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犹明伟、邓怀丹撤回对被告李安珍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明伟、邓怀丹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