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洪秀,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武,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洪秀与被告张家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谢洪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洪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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