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洪秀与张家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52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谢洪秀,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武,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洪秀与被告张家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谢洪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洪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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