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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