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与孙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2:52
原告罗军。

委托代理人罗桦、郭英,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孙一梅。

原告罗军诉被告孙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一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军诉称,2012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罗军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孙一梅,担保人唐桦,2012年11月1日。” 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当时以现金交付给被告,并放弃要求担保人唐桦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当时以现金交付给被告,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诉称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被应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军借款人民币3万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一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咏梅

代理审判员  蒋毅贤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龙 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