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章,贵阳市云岩区宅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筑。
原告廖秀珍诉被告陈建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秀珍及委托代理人张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老友关系,2013年被告称自己做生意差钱,遂向原告借款,并承诺给原告2分利息,2013年9月29日和2013年12月1日被告亲笔写下借条,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1万元整,但被告按每月2分支付原告两个月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也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被告陈建筑向原告廖秀珍出具《借条》三张,借款金额分别为1万元、3万元及5万元。2013年12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万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在2011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计4万元,之后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 2013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时,双方将2011年《借条》作废,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万元及3万元《借条》两张。原告并陈述,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条》等书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陈建筑向原告廖秀珍借款11万元之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四张《借条》佐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万元借款之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建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廖秀珍借款人民币11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建筑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125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该1250元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咏梅
审 判 员 艾志安
代理审判员 唐 环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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